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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执字第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涂慧云与李生根、江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拍卖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涂慧云,李生根,江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丰民执字第362-1号申请执行人涂慧云,女,1971年5月1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李生根,男,1954年7月8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江琴,女,1968年1月29日生,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丰民一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4日以(2014)丰民立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生根、江琴所有的丰城市剑光街办小东门附1号6幢3-505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10022**)、7幢718号车库一间(产权证号20110041**)东一路羊爪咀安置房2幢1-1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69**)及奥迪小汽车(赣C0K6**)一辆,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生根、江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李生根、江琴所有的丰城市剑光街办小东门附1号6幢3-505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10022**)家俱家电、7幢718号车库一间(产权证号20110041**)、东一路羊爪咀安置房2幢1-101房产一套(产权证号20130069**)及奥迪小汽车(赣C0K6**)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熊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