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房民初字第0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张茂忠与陈连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忠,陈连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772号原告张茂忠,男,1966年8月22日出生,北京路香酒家营业者。被告陈连栋,男,1987年9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宋东京,北京市开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忠与被告陈连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忠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茂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百二十九元,由原告张茂忠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