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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成县国土资源局与肖芳军、实际被执行人罗方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肖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成县国土资源管理局。被执行人肖芳军。实际被执行人罗方斐。申请执行人成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成县国土局”)与被执行人肖芳军、实际被执行人罗方斐行政非诉执行一案,2014年6月17日本院作出(2014)成行非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对成国土资罚(2014)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成县国土局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26日向实际被执行人罗方斐送达了(2014)成执字第90号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限其在9月26日前自动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10月31日,本院依法发出(2014)成执字第2号公告:限被执行人肖芳军在2014年11月5日前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期限届满后,执行人员分别于2014年10月31曰、11月6日、11月10日、11月17日、11月24日、12月1日及2015年4月9日多次催促实际被执行人罗方斐拆除违法建筑,但其均已没有找到寄存板房及洗车设备的地方为由,拒绝拆除。2015年4月15日,我院与成县国土局执法大队联合将违法建筑拆除,并将洗车设备及其他物品交予实际被执行人罗方斐。申请执行人成县国土资源局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甘肃省成县人民法院(2014)成行非执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 琼审判员 李晓勤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敏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