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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廖开国、潘文明与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开国,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甬鄞望民初字第425号原告:廖开国,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杨斌,浙江正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文明,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张和刚,温岭市太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北段225号16楼。代表人:俞小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波,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开国与被告潘文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开国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开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开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1元,减半收取715.5元,由原告廖开国负担。审 判 长  俞奇明人民陪审员  翁志道人民陪审员  朱定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佳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