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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东法塘民初字第50号原告:黄某某,女,住阳江市江城区。被告:冯某某,男,住阳江市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胜龙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孟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