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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廖腾飞,李丹与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腾飞,李丹,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0902号原告廖腾飞,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李丹,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秀兰,女,1966年7月4日出生,系原告李丹母亲,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大道1号43幢1-8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7359-7。法定代表人林敦凤,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袁晓波,重庆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长东,男,196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盛世桃源24栋1单元4-2。本院在审理原告廖腾飞、李丹与被告华盛置业集团重庆华融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腾飞、李丹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腾飞、李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腾飞、李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廖腾飞、李丹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许武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董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