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文龙与姚昀与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与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龙,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姚昀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民三初字第7号原告: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龙。原告:文龙。被告: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扶明先,总经理。被告:姚昀。委托代理人:吴春辉,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龙与被告海南如今广告有限公司、姚昀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本院准许。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0元,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海南诚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文龙负担。审 判 长 符玉梅代理审判员 袁 蓉代理审判员 陈立夫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韩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