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秦新法、秦楼英、秦林英与李红兵、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新法,秦楼英,秦林英,李红兵,秦凤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83号原告秦新法,男,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秦楼英,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原告秦林英,女,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红兵,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秦凤英,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新法、秦楼英、秦林英与被告李红兵、秦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新法、秦楼英、秦林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2元,由原告秦新法、秦楼英、秦林英负担。审 判 员 于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王 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