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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商终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艳春保险纠纷二审民事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王艳春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商终字第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敏丽,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宝香,女,44岁。委托代理人马鸿程,男,43岁。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春,女,39岁。委托代理人王俊明,鸡西市恒山区辰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原告王艳春与原审被告太平洋保险公司因保险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王艳春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俊明,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宝香、马鸿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由于二审新证据的变化,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商初字第85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杜 平审 判 员  郭以刚代理审判员  郑 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