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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李树生、滕传振与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生,滕传振,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感中民保字第00017号原告李树生。原告滕传振,曾用名滕三毛。被告赵雨生。被告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金湖县健康路31号。法定代表人朱庆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树生、滕传振与被告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树生、滕传振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原告李树生以其家庭成员的房产和车辆提供了担财产保。本院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树生、滕传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赵雨生、江苏金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二、对李树生位于湖北省孝感市文化路6号的房产(权证号:孝房字第××号)予以查封。三、对潘想珍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车号鄂K011**)、李洪波所有的奥迪牌车辆(车号鄂K9V0**)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杰审 判 员  陈 萍代理审判员  姜跃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杨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