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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源法恢执字第5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现峰、唐敬法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周现峰,唐敬法,周现良,周现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源法恢执字第578-1号申请执行人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沂源县城鲁山路*号。法定代表人牛文辉,理事长。被执行人周现峰,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孟坡村。被执行人唐敬法,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孟坡村。被执行人周现良,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孟坡村。被执行人周现保,男,196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沂源县南鲁山镇孟坡村。本院在执行沂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周现峰、唐敬法、周现良、周现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现峰、唐敬法、周现良、周现保已履行了(2010)源商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沂源县人民法院(2011)源法执字第578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永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