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陈龙、陈龙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40000元与满中存、王叶旺等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龙,满中存,王叶旺,刘振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102号申请人陈龙。被申请人满中存,枣庄市台儿庄区西关三街。被申请人王叶旺,枣庄市台儿庄区左岸春天小区。被申请人刘振营。申请人陈龙因被申请人欠其借款40000元,为案件审理终结后顺利执行,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振营所有的鲁D×××××轿车一辆,并由李二宝提供其所有的鲁D×××××车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振营所有的鲁D×××××轿车一辆。二、查封李二宝所有的鲁D×××××车辆一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 旭审 判 员 刘 锋人民陪审员 孙守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利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