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剑执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贵州省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诉陈建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陈建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剑执字第00027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大黄蜂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大黄蜂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云关乡云关坡40号。法定代表人:郭杨军,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建佺,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福建省长乐市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黔东民终第9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建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建佺向申请执行人大黄蜂公司支���工程款及违约金229740元,承担诉讼费4582元,执行费3346元。但被执行人陈建佺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建佺在剑河县君临温泉大酒店二楼经营剑河县皇庭量贩娱乐会所并于2014年11月17日已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建佺在剑河县君临温泉大酒店二楼经营剑河县皇庭量贩娱乐会所,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陈建佺经营(活查封),但不得转让、设置抵押等他权利。二、查封的期限为一年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5年4月15日止。履行义务后可以���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应武审判员 黄万林审判员 王斌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昭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