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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二终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长江与被上诉人付祖顺、原审被告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长江,付祖顺,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国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二终字第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长江,男,196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祖顺,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翰、韩守涛,河南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强,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毋胜利,金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李国强,男,196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周长江因与被上诉人付祖顺及原审被告河南爱芙帝食品有限公司、焦作市胜大饲料有限公司、李国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4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长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长江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长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5800元,减半收取17900元,由上诉人周长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胜审 判 员  郑新红代理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凯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