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与济宁海格尔机械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济宁海格尔机械有限公司,李志新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594号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英萃路33号。法定代表人张向志,经理。被告济宁海格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黄屯镇第十一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房呈宝,执行董事。第三人李志新。委托代理人李梅(特别授权),济宁任城运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诉被告济宁海格尔机械有限公、第三人李志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济宁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俎 彤审 判 员 谢振平人民陪审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