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临罗执字第203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执行案裁定书-21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向军,孙胜军,张树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罗执字第2033-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罗庄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毛晓辉。被执行人孙向军。被执行人孙胜军。被执行人张树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临罗民二初字第11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向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孙向军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魏爱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利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