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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舒X与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舒X,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XX,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X为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舒X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