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舒X与高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X,高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0280号原告:舒X,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XX,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舒X为与被告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舒X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英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于 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