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民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于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于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川民初字第167号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人民西路25号。负责人:邵立,经理。委托代理(特别授权代理):王淳,山东长城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萌。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与被告于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司向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淳两次开庭均到庭,被告于萌经本院传票传唤两次开庭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诉称,2014年4月29日,被告于萌驾车致使受害人陈政勇受伤,由此发生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萌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下驾驶鲁C×××××号“起亚”牌小轿车撞于路边烧烤摊,致使陈政勇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于萌弃车逃逸。对此,认定被告于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政勇于2014年6月5日诉至淄川区人民法院,本院以(2014)川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承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1823.63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和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债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为此垫付的赔偿金额91823.63元。被告于萌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4月29日23时10时许,被告于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鲁C×××××号“起亚”牌小轿车沿淄川区吉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南关金龙大酒店处撞于路边烧烤摊,致使陈政勇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于萌弃车逃逸,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告于萌于4月30日下午16时查获。经淄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淄川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于萌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鲁C×××××号“起亚”牌小轿车在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受害人陈政勇于2014年6月5日诉至淄川区人民法院,后该院以(2014)川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原告作为涉案车辆的承保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91823.63元。2015年3月6日,原告履行了(2014)川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淄川区人民法院交纳过付款91823.63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于萌返还为此垫付的赔偿金额91823.63元。确认上述事实有淄川区人民法院(2014)川民初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淄川区人民法院过付款交款单据一份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上述证据已经当庭质证、认证,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已经缴纳了赔偿款91823.63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和第二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债权人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本案中,被告于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导致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陈政勇受伤,由此产生的赔偿费用91823.63元原告已经先行垫付,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于萌偿付垫付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萌返还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垫付款91823.6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6元,财产保全费970元,共计3066元由被告于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司向华审 判 员 白丽娜人民陪审员 蒲晓晨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吕文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