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赵科与张伟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科,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赵科,男,1969年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被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8年生,汉族,石林彝族自治县人,住石林县。身份证号:×××。关于赵科申请执行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111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申请执行人张伟支付赵科案款15087.5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赵科于二0一五年一月七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申请执行人张伟已经履行3800元。余款11287.5元现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在2016年5月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石执字第76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勇代理审判员 赵继华代理审判员 杨建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