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与梅珍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梅珍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050号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雄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涛,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谭成香,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梅珍珠,女,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委托代理人陈序源,潜江市杨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梅珍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郭书勤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李谦稳、彭先炳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涛、谭成香,被告梅珍珠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序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7月,被告到原告处从事油漆喷涂工作,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原告为被告办理了工伤保险。2010年10月,被告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原告在劳动保险部门为其办理了工伤理赔手续,被告也领取了工伤保险金。原告不存在承担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2014年9月4日,被告向潜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该委于同年11月5日作出潜劳人仲裁字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要求原告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68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10元。原告起诉要求判令原告不承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告所在地属潜江市管辖,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潜江地区的计算;(2)被告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3)仲裁委潜劳人仲裁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1份,证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基本事实以及裁决的内容,原告在法定期间提起诉讼。被告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事实,与法律相悖,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定符合法律的规定,原告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680元和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160元,请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身份;(2)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的伤残程度为七级;(3)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4)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复印件4份,证明被告被确诊为职业性慢性轻度苯中毒。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2)、(3)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至(4)无异议,对双方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有异议,认为该证据具有真实性,但被告参保的社保机构江汉油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是湖北省的分支机构,不是潜江市地区的,应当以湖北省作为社会保险的统筹地区。针对上述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1)来源和形式合法,能够证明原告所在地属潜江市辖区的待证事实,但不能证明被告社会保险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应当按照潜江地区的计算。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被告于2008年7月1日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开始到其涂装分厂从事油漆喷涂工作。2009年8月,因被告身体不适,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2950元,并随后按月支付被告生活费600元直至900元。2010年10月至2012年3月28日,被告经荆州市疾病防控中心四次确诊为职业性轻度苯中毒,2013年9月30日,湖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被告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经鉴定作出鄂劳鉴字(2013)809号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结论为被告的伤残程度为七级。2013年12月31日,原告以被告身体不适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给被告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一份,被告对此未提出异议,原告提出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600元,被告未予领取。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为被告在江汉油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相关规定以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79元为标准,计算支付了被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014年9月9日,被告向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原告支付:1、20个月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2、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该委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潜劳仲裁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一次性支付被告伤残就业补助金71680元(89600元(4480元/月×20个月)×80%);2、原告一次性支付给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610元(5.5个月×1020元/月)。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原告不承担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经济补偿金。被告在与原告于2013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900元。潜江市2013年9月1日起最低工资标准为1020元/月。本院认为,本案系因解除劳动关系引起的工伤保险待遇及经济补偿争议。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为原告应如何计算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问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原告主张不承担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争议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问题,因被告是在江汉油田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办理参加的社会保险,被告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该保险机构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79元计算,原告亦应以此工资为标准,按照《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被告计算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即为65264元(4079元/月×20个月)×80%]。2、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问题。原、被告自2008年7月起建立劳动关系,2009年8月,原告以被告因身体不适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950元,此后仍向被告发放生活费,2013年12月31日,原告再次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表明原、被告此前的劳动关系并未实际解除,原告再次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时,被告未提出异议,应认定为双方已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原告主张不应承担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不符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计算,被告在原告处实际工作年限5年零6个月,被告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900元,低于潜江市最低工资标准,应按潜江市最低工资1020元的标准,计算5.5个月,即为5610元(1020元/月×5.5个月),扣除原告已支付被告的2950元,原告还应支付被告266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湖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四十七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支付被告梅珍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5264元(4079元/月×20个月)×80%]。三、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被告梅珍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60元。上述具有给付内容的事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江汉油田兴隆石油机械潜江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款汇至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仙桃市支行复州分理处;户名: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313501040000019。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郭书勤人民陪审员 李谦稳人民陪审员 彭先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传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