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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杨凤存与李春华、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凤存,李春华,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县民一初字第130号原告杨凤存,女,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春华,女,197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群,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智森,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杨凤存诉被告李春华、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诺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杨凤存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李春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故意虚构事实将李春华作为不当得利的被告以达到在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诉讼的目的;其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藏诺公司应当由被告藏诺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应由许昌县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移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本案的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所诉的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地均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故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被告藏诺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申请费100元,全额退回被告石家庄藏诺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冯 涛审 判 员  温 旭人民陪审员  张瑞武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世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