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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上诉人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并非涉案房屋物权确认之争,应当适用一般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以涉案房屋系不动产认定本案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张某的诉求是判令上诉人王某履行离婚协议中将房屋过户的义务,属于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本案依法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不动产纠纷,并以此确定其具有管辖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王某提交了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登州路派出所的户籍证明,证明其户籍所在地为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广饶路30号2单元302户,王某的住所地为青岛市市北区,本案应当由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某主张张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鲁建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代理审判员  丁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增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