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杨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房书威诉被告刘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53号原告房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书威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房书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书威负担。审判员 张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