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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杨民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原告房书威诉被告刘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杨民初字第53号原告房某某,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刘某,女,198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房书威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房书威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房书威负担。审判员  张红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