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破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破产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
案由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破字第1号申请人: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法定代表人高翔君,站长。2015年1月19日,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以负债经营,无力缴纳职工正常的养老金、医保等,现已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查明: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成立于1995年,注册资金21万元,集体企业,登记在册员工8人,临时工1人。该站于2000年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兰新东路烽火台东侧商业用地5765㎡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年(自2000年2月18日至2005年2月18日),到期后再未缴纳土地使用费,现已丧失了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目前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再无其他财产。本院认为,由于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没有可供进行清算的财产,其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嘉峪关市液化气供应站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爱萍审 判 员 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段 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