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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商初字第1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与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商初字第1394号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永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伟泽,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俞彬,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楼国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撤回对杭州高元市政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02元,减半收取601元,由福建七彩陶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迪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栎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