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温海龙与郑万丁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海龙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终字第185号原公诉机关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温海龙。2014年9月12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中山市公安局南区分局抓获,同年9月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审理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温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2015)秀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温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宣判后,温海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温海龙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认定上诉人温海龙犯故意伤害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温海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海龙撤回上诉。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15)秀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 亚 敏审判员 温智勇审判员蒋小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不 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