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执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黄长全与普定县雷家桥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长全,普定县雷家桥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执字第49号申请人黄长全,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农民,住宜宾县。被执行人普定县雷家桥煤矿。地址:普定县。法定代理人周绪田,该矿矿长。委托代理人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安顺市西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长全与被执行人普定县雷家桥煤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普执字第4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雪冰审 判 员 许 云代理审判员 梁大府二〇一��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管成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