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与杨传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杨传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一初字第01438号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组织机构代码00305730-1。法定代表人:徐亮,该办事处主任。被告:杨传志,男,192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杨传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依法减半收取40元,计40元,由原告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公园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