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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与侯明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侯明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570号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发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唯妍,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侯明贵。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侯明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唯妍,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3月,被告经他人介绍到原告处学习。因原告系机械制造企业,故对专业性要求较高,故原告的学历及其技术技能未能达到原告的要求。故原告与介绍人口头约定,如被告经过一段时间的培训后,达到录入条件方可以录入。但由于被告无任何工作经验,经过原告培训学习一段时间后,其仍无法胜任任何部门的工作。故经双方协商如果被告继续留用,则需要在车间工作,但被告不同意。因此,被告自愿与原告解除了工作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不给付被告双倍工资14400元。本院认为:被告于2015年1月8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给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400元。该委员会于2015年2月6日作出旅劳人仲案字【2015】第4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给付被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4400元。因我国法律规定,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除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且2014年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300元/月。故旅劳人仲案字【2015】第41号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原告如不服该仲裁裁决,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申域流体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待本裁定生效之后退返原告,其他诉讼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贺人民陪审员  戴文政人民陪审员  陈玉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 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