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执民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陈颖与陈冠华、杨林方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颖,陈冠华,杨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81号申请执行人陈颖。被执行人陈冠华。被执行人杨林方。原告陈颖与被告陈冠华、杨林方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绍越商初字第11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调解书规定,被告陈冠华、杨林方应归还给原告陈颖担保代偿款人民币16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等,因各被告未按调解书履行,故原告陈颖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已执得被执行人杨林方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元。经向本辖区内房管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8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王幼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海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