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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一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宋杰与李殿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杰,李殿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一初字第00686号原告:宋杰,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告:李殿奎,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杰诉被告李殿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放弃对被告李殿奎的诉讼请求,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杰撤回对被告李殿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90.00元,减半收取189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辉人民陪审员  刘荣胜人民陪审员  冯艳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夏大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