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金木与林国富、林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金木,林国富,林亚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郑金木,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国富,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告林亚霞,女,197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本院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金木与被告林国富、林亚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原告郑金木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庄红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秀娟附:本案适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一)不予受理;……(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