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行监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陈益华与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行政赔偿纠纷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益华,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常行监字第14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益华,男,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桃源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常德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柳叶大道2999号。法定代表人车德兵,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湘山,男,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友亚,男,常德市交通运输局法律顾问。第三人(一审、二审第三人)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居委会柳叶路新世纪花园102栋。法定代表人黄磊,该公司经理。申请再审人陈益华因与被申请人常德市交通运输局及第三人常德市龙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交通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本院(2014)常行终字第4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陈益华与诉称车辆被暂扣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陈益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研究,裁定如下:由本院再审本案。审判长 张秋岚审判员 杜方柏审判员 龚哲羲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森桂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