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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原告门和宝力图诉被告阿拉腾巴格那民间借贷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和宝力图,阿拉腾巴格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260号原告门和宝力图,男,1978年9月12日出生,蒙古族,牧民。被告阿拉腾巴格那,男,39岁,蒙古族,牧民。本院审理了原告门和宝力图诉被告阿拉腾巴格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门和宝力图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格 日 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道格日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