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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黄山天塔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与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天塔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徽民二初字第00014号原告:黄山天塔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叶军,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法定代表人:陈言宇。原告黄山天塔电力通讯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黄山百泰厨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鉴于在审理中该案涉及的事实较为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胡国强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姚钢、人民陪审员宋玉林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延长本案举证期限15日,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计算。代理审判员 姚 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欣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