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裁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士岩与李春毅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岩,李春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裁初字第36号原告:王士岩,男,194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龙口市。委托代理人:淳于艳芳,龙口市诸由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春毅,女,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口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法定代表人:刘树强,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王士岩与被告李春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王士岩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春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士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士岩撤回对被告李春毅、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龙口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减半收取53.50元,由原告王士岩承担。审 判 长 迟德能人民陪审员 郑丽英人民陪审员 王连来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