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鄄商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凤振、邵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凤振,邵童,张光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鄄商初字第666号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祝硕(特别授权),系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信贷主管。被告肖凤振,男,住鄄城县。被告邵童,男,住鄄城县。被告张光跃,男,住鄄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肖凤振、邵童、张光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43元,合计2293元,由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张秋菊人民陪审员 刘庆敏人民陪审员 吴延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