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一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詹淑兰与余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淑兰,余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一初字第755号原告詹淑兰,女,1947年11月9日出生。被告余兵,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詹淑兰诉被告余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詹淑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詹淑兰负担。审判员 王昌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戴孟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