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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高民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胡大志与廖强、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大志,廖强,邱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高民初字第2号原告胡大志,男,生于1977年5月3日,汉族。被告廖强,男,生于1986年9月17日,汉族。被告邱琴,女,现年26岁,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大志诉被告廖强、邱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大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处分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大志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162元,由原告胡大志负担。审判员 李远强二O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世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