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韶翁法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甘国洪等二人执行案裁定书4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官国辉,甘国洪,官望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翁法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官国辉,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甘国洪,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被申请执行人官望文,男,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申请执行人官国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韶翁法民一初字第2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诉讼费23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传票,但被申请执行人未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被申请执行人甘国洪在翁源县龙仙镇鑫源路1栋301号有一套房产,现已被我院查封,但一时难以兑现给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韶翁法执字第3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梁 继审判员 丘建强审判员 林倚萍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国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