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运民初字第66号原告徐某,女性,56岁,1958年11月23日,汉族,地址:沧州市,被告石某,男性,51岁,1963年11月23日,汉族,地址:沧州市,徐某诉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被告石某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海雷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