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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长安长东村。法定代表人黄界行,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一静(受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彪(受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大成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曾锡琴。委托代理人金洪良(受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市双联皮件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3元,由无锡市神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小娇人民陪审员  吴介南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培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