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四荣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璋宝,李四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13-1号申请人杜璋宝,男,1945年9月13日生,汉族,临县城内南关街27号,临县国税局退休干部。被执行人李四荣,男,1968年11月5日生,汉族,临县东关街得一酒楼,临县中医院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李四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4)临民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四荣在中国工商银行临县支行账户内的工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明审判员 陈绍明审判员 高秀岐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郝建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