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法执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薛素芬、王海涛、王海良、王海娇申请执行李立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579号申请执行人:薛素芬、王海涛、王海良、王海娇被申请执行人:李立亭本院在执行薛素芬、王海涛、王海良、王海娇申请执行李立亭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高刑初字第1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王 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广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