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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程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仼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程兵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法定代理人杨小侠,系闫某某之母。被执行人程兵兵。申请执行人闫某某与被执行人程兵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仼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由程兵兵赔偿闫某某28874.28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某某于2015年1月20日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874.28元,案件受理费350元,合计29224.28元。本次要求申请执行3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程兵兵已主动履行3000元,申请执行人闫某某已领取,本案本次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4)洛南民初字第006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倪德民审 判 员  刘全幸代理审判员  何建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