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印昌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义,杨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田义,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杨��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印昌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358号,因申请执行人田义自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洪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