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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田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印昌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义,杨印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田义,女,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杨��昌,男,汉族,农民,住所地辽宁省法库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田义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印昌离婚纠纷一案,案号为(2015)法执字第358号,因申请执行人田义自行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4)法民一初字第1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永成审判员  安洪雁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