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赵淑芹与吕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淑芹,吕冬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340号原告赵淑芹,女,1947年4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吕冬梅,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原告赵淑芹与被告吕冬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广灏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彦越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