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肖某与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0959号原告:肖某。被告:代某。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肖某与被告代某离婚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桑毓梅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代某无法送达,需要公告送达,本案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万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