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恢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李臣龙、陈凤慧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李臣龙,陈凤慧,刘金全,徐洪梅,于桂仁,李臣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恢字第10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住所地: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负责人张俊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臣龙。被执行人陈凤慧。被执行人刘金全。被执行人徐洪梅。被执行人于桂仁。被执行人李臣凤。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臣龙、陈凤慧、刘金全、徐洪梅、于桂仁、李臣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总额为58191.9元,尚未执行标的额为5819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安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徐江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