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法民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把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祝藏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法民初字第271号原告马某某,女,生于1986年10月15日,藏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祝县某某镇,现住天祝县某某镇。被告把某某,男,生于1986年4月30日,汉族,初中文化,中国人民解放军西藏军区某军分区司令部战士,现住西藏自治区某地区。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15日,以与被告把某某能够共同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马某某的申请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魏小红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福鹏 来源:百度搜索“”